持有未成年影片的法律風險在現今數位時代,任何人都可能在網路上接觸到各式各樣的影像與資訊。然而,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性影像時,即便是無心的下載或觀看,也可能觸犯法律。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持有未成年影片有明確的規範與刑責。
(一)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刑責
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任何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都屬於違法行為。
有可能構成的行為包括:
最常見的下載行為(例如:儲存在手機上或雲端相簿,註1)
儲存於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之相簿上(不是指手機的相簿,註2)
使用網頁或App存為「我的最愛」、「我的珍藏」或設立捷徑、書籤等
觀看(註3)未成年色情圖片等
違反此規定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是出於好奇心而點閱或下載,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如果是觀看後用截圖方式下載並儲存,則是屬於該條例第36條第1項的「重製」行為(註4),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元以下罰金,刑責是有可能比同條例第39條第2項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還重。
註1: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註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註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認為,透過手機或電腦以不詳的方式存取、手機通訊軟體內有暫存檔或縮圖檔,也算是持有的一種態樣。
註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二)意圖散布、營利而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加重處罰
若是持有未成年影片的目的是為了散布或營利,刑責將會加重。意圖散布未成年性影像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或是實際從事販賣兒少色情行為,則會加重其刑之二分之一。這顯示了法律對於利用未成年人製作色情內容,並從中獲利的行為,有更嚴厲的懲處。